公然侮辱他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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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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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怎麼界定

公然侮辱他人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漫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如造成嚴重後果,如被侮辱人自殺等情況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要自己到法院起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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