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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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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