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06無事故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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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在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麼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從這個量刑規定來看,其實現在對於醉駕的行為已經不能一律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了,而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對罪犯免於刑事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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