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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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拘役刑不在監獄執行,而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其次,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發放給勞動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同時要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每個人的勞動表現等情況酌量發放給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裏規定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不是必須發給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
最後,被判處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之前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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