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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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律師解答:不構成。律師解析:緩刑期犯罪不構成累犯。
我國刑法規定,累犯中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而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所以,緩刑期犯罪不是累犯。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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