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賄罪的處罰中索賄的應從重處罰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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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並且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該罪由檢察院偵查並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在受賄罪的處罰中索賄的應從重處罰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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