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刑事犯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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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於或等於量刑起點,不能小於量刑起點)。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衞過當、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於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自首、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於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共有12中,分別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累犯、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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