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強制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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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戒毒規定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2017年強制戒毒期限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對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屆滿且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標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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