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戒毒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者能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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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戒毒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者能解除強制措施?

強制執行戒毒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者能解除強制措施?

強制執行戒毒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者不一定能解除強制措施,這是由於解除強制措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的條件規定如下:

《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二、誰有權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根據《禁毒法》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吸毒成癮人員若是戒毒困難,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且公安機關在決定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然後需要將強制戒毒的決定告知戒毒者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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