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逃匿的處多少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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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後逃匿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後,當地政府的安監、工會、公安、檢察等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對於負責人或有過關責任者,由公安機關負責採取監控措施,逃匿者由公安機關抓捕拘留。安監部門,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逃匿的處多少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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