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查封與查封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查封登記,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傻上加以記載的登記。
預查封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為正是查封。
預查封針對的對象實際上僅是被執行人將要取得的財產,查封的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在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
預查封登記轉為正式查封登記。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是一樣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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