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查封解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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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產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8條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房產查封解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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