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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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妨害作證罪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方面:
1、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
2、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3、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4、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為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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