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 - 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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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實際案件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就要予以嚴懲。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那具體我們該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

認定非法採礦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藴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2張

二、非法採礦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區分本罪與破壞性採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採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採礦,或者進人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採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2、非法採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採礦行為,是由於採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採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採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非法採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採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3張

(3)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

非法採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上述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如何認定非法採礦罪”的內容。應注意的是,無論非法採礦出了多少礦產資源,非法佔有了多少礦產品,給國家造成了多大的經濟損失,只要其浪費的礦產資源價值不足5萬元,非法採礦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呂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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