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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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有哪些?
律師解析: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的對稱,是指對於法律規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後,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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