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自訴與公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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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審查程序不同。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七)舉證責任不同。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中自訴與公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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