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71K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時效中止的,中止事由消失的,要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並沒有可比性,事實上,訴訟時效的中止並不是人為可以控制的,一般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相關權利,或者權利人失蹤等情形,但是時效的中斷是人為可以控制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