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 - 刑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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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裏所説的“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二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二年考驗期內。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是指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減刑裁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以後生效,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至裁定減刑之日之間相隔的時間應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內,但罪犯在死緩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和緩期執行的二年考驗期不能計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緩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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