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少多長時間 - 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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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最少多長時間 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有期徒刑有刑期限制,這大家都知道,但要是具體説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是多長,可能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實踐中,有的人可能受電視或者電影影響,認為可以對罪犯判處幾百年的有期徒刑,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有期徒刑最少多長時間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最少多長時間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二、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λ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刑法》第75條規定的緩刑犯的行為準則。考驗期內?有犯新罪、發現?罪、或Υ反規定的,則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其實還比較好回答,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6個月,不過罪犯可能在判刑之間先行被羈押了,此時羈押一日就可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也就是説在這樣的情況下,罪犯實際服刑的期限可能還會低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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