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變造票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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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於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在於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二者所針對的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明顯不同。
也就是他們有着這些區別,所以他們也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責任。票據的偽造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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