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傳銷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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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構成要件上講,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歸根到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一種“騙取財物”的特殊詐騙行為,這也就意味着該罪不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發展人頭”收取參加資格費用為主要盈利方式,是一種詐騙行為而不是正常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組織傳銷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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