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從犯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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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傳銷罪從犯如何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從犯如何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從犯的認定方式為: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從犯一般在犯罪集團中起到次要的、輔助性的作用,例如進行登記、會計等的人員。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犯具體認定規則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從犯一般在犯罪集團中起到次要的、輔助性的作用,例如進行登記、會計等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怎麼認定

《刑事審判參考》第842號對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權威的闡述。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分子,是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者一般是組織中的“小頭目”,作用介於組織者、領導者與一般參加者之間。筆者認為,可以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和對組織的影響力對其與組織者、領導者作一區分。

1.從負責管理的範圍來看

在實行“家長式”管理的組織內部,組織者、領導者對傳銷參與人員的食宿安排、説話方式方法、業務員職責、內部體系、培訓等方面,利用極其苛刻的制度來管理和約束員工。即他們對傳銷活動前期籌備和後期發展壯大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時是獲取實際利益的骨幹成員。而積極參加者一般是做的是輔助性、協助性的工作,態度看起來是特別積極,但沒有實權,起的是推波助瀾的作用。

2.從對組織的影響力來看

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處於“金字塔”的中上層級,從傳銷組織中獲利,對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有非常關鍵的作用。並在自己的管理範圍內,能夠獨當一面,統籌負責某一個地區內的傳銷事務,可以決定參與傳銷人員的多寡,這樣的傳銷人員就應當被視為組織者、領導者。而積極參加者可能影響其直接下級,但絕對不會將影響力滲透到間接下級,這是由其負責的範圍來決定的。雖然達到一定層級,但並沒有實質上的組織、領導職能。

組織和領導傳銷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同時其從犯也是屬於整個決策層中的一員,一旦認定為從犯受到的懲罰與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是一致的。如果情節嚴重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的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沒收所有的收入,批評教育,如果再犯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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