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轉監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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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中的犯人可以申請監獄異地調動。如果沒有正當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難批准的。因為犯人調動,要逐級報請到兩地監獄的共同上級批准,並由兩名以上警察親自押解交接。這些理由有:服刑人員過多,牢房不夠等。不過基本這些問題都被解決了,轉監獄就變的很困難。

跨省轉監獄的條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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