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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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才能夠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否則,即使受害人的行為屬於導致損害發生或者損害擴大的共同原因,也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過失相抵中的過失應當作過錯理解,包括受害人故意與受害人過失。同樣,《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466條規定:“原告的助成過失可能是下列兩種之一:(a)故意且不合理地將自己暴露於被告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當中,而原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危險,或;(b)除a款規定外,(原告的)行為欠缺合理的人為保護自己免受傷害所應當遵守的標準。

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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