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打架屬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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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打架不屬於犯罪。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所以11歲的孩子打架的不構成犯罪。但可以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11歲打架屬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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