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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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逮捕人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被逮捕人的羈押處所和羈押原因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通常情況下,無法通知的情形有:
1、無法查明或犯罪嫌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暫時不用告知。
2、犯罪嫌疑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或家屬以及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的,可以暫時不用通知,但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家屬。
總之本着對人民負責的原則,盡力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後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於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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