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共同犯罪數額認定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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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四)款規定“對於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此認為主犯的犯罪金額也就是其參與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額。
對於從犯、脅從犯,認為分贓金額代表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將分贓金額確定為犯罪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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