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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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認定:
(一)焚燒自己財物。
標準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脅到公共安全,則屬於放火罪;如果沒有,則不以犯罪論處。一般而言,對獨門獨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論處。
(二)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1、以放火的手段殺害(燒死)特定個人的行為,即為了殺人而使用危險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
2、為了殺人而使用了危險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對象,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論處。如在單獨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當事人家中的飯碗中投毒。
3、殺人以後,使用危險方法毀屍滅跡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燒的是他人財物,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四)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設施罪。
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破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設施等,既具備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也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設施罪的要件,此種情形屬於法規競合,應當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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