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素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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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素是哪些?
律師解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構成要素有以下四點: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綁架的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綁架的兒童及其親屬和羣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綁架的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綁架的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綁架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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