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共同犯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一、販賣毒品罪共犯的認定

毒品犯罪共同犯的認定

對於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行為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二、常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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