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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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是我們嚴厲打擊的對象,毒品犯罪的很多問題都值得我們探討,如毒品犯罪的類型,毒品犯罪的認定等熱點問題。很多人對於毒品犯罪的認定存在疑問,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解答。

毒品犯罪認定問題探討: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認定

1、“持有”應當具有的特徵

(1)持有行為的本質方面。持有行為在於持有人對毒品的實際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範圍之內。不要求必須隨身攜帶,持有並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為的毒品來源。持有行為對毒品的來源沒有特殊要求,行為人通過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並不影響持有毒品行為的成立。

(3)持有行為的時間要求。持有行為必須有一定的時間段,持有行為屬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持續的情形。把持有犯劃歸繼續犯,本罪既然是繼續犯,行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時間很短,即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當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時間極其短暫,可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換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犯罪未遂存在的餘地,只存在構不構成犯罪的問題。

(4)持有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本罪是數額減輕犯,並以持有主要毒品減輕的數量標準為定罪標準,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我國《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5)持有毒品必須不以進行其他毒品犯罪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為其他犯罪的延續。其實可以説,當行為人對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時,但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則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我國《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單獨持有。

2、審判實踐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持有’是指佔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許多難點問題:

(1)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或者是實施了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為被其他行為吸收,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為的認定

在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認定:

①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然故意持有,但是僅僅為了其他非犯罪目的,譬如吹噓炫耀自己擁有毒品的,並不是應以販賣為目的,不構成犯罪;

②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故意持有,且故意將其當作真毒品販賣,應以詐騙罪論處;

③是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但無法查清是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而持有或為他人窩藏毒品的,按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具體對象錯誤不能阻卻持有犯的故意犯罪,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終了的未遂處罰。

(二)毒品數額問題

由於我國立法上對毒品犯既定性又量刑,因此,毒品犯罪的數額問題不僅對定罪有意義,對量刑也具有重要意義。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但事實上,毒品數量極少的通常不會被立案,而是被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因此,毒品數額是直接確定法定刑檔次和具體刑種、刑期的依據。在我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務中,毒品數額都是確定死刑適用與否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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