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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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我國刑法規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有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存在共犯情形嗎?怎樣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從法學理論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作為故意犯罪,也會存在着共同犯罪。而從實務上看,的確也存在着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共同持有,即共同對同一宗毒品具有在事實上的控制或者支配關係的情形。雖然可以對認為此種情形已經符合了共同犯罪的特徵,但在具體處理上,必須分別情形,慎重定性。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對於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法律依據而共同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而行為人拒不説明毒品的來源、去向、司法機關也難以進一步查證的,在對行為人已經排除了共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可能,並排除了共同窩藏、轉移毒品或者共同盜竊、搶奪或共同搶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處理為宜;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系同一家族成員,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輩、祖輩所遺留、他人贈與或者撿拾而得等,即使數額較大,持有時間較長,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處理,只應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定罪;但是,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並且共同具有為逃逸查處而藏匿毒品、轉移毒品等惡劣情節的,則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買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所買毒品數量較大,而代買者又並非為了獲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與代買者之間存在着委託與受委託的關係,是代買者主動為吸食、注射毒品者購買的,前者與後者之間並不成立共犯的關係;

4、兩個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購買、共同運輸或共同儲存用於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只對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已經達到較大標準的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達到較大標準的,不能定罪;如果兩個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宜以共犯論處,而應當分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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