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參與套匯的外經貿企業負責人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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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參與套匯的外經貿企業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
《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六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外匯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對從事、參與套匯的外經貿企業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套匯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暫停3個月對外貿易進口經營許可的處罰。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通知海關暫停辦理其進口業務3個月。
(二)對套匯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暫停6個月以外貿易進口經營許可的處罰。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通知海關暫停辦理其進口業務6個月。
(三)對套匯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撤消對外貿易進口經營許可的處罰。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通知海關停止辦理其進口業務。
第十條,對參與上述逃、套匯行為的當事人和企業負責人,將由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直至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從事、參與套匯的外經貿企業負責人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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