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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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量刑範圍,法院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刑範圍內確定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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