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僅有同夥口供能追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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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原告和同夥的指認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詐騙案僅有同夥口供能追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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