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同步錄音錄像律師可以複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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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同步錄音錄像律師可以複製嗎?

一、審查起訴同步錄音錄像律師可以複製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你院請示的案件,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錄音錄像已經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並已在庭審中播放,不屬於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複製有關錄音錄像的情況下,應當准許。

二、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也是可以委託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的,在進行辯護時律師也會先對案件進行重新調查,同時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如果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複製有關錄音錄像的情況下,應當准許,如果涉及機密或者隱私的方面則不可以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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