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行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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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市場秩序罪有: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虛假廣告罪;
3、串通投標罪;
4、合同詐騙罪;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6、非法經營罪;
7、強迫交易罪;
8、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9、倒賣車票、船票罪;
10、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2、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13、逃避商檢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行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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