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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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對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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