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筆錄後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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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詢問筆錄,那麼是公安機關針對知情人或者受害人進行的筆錄,不會有影響。
如果是訊問筆錄,那麼是公安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筆錄,那是有影響的。
筆錄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筆錄只是作為案件卷宗檔案的一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檔案,不放入被詢問人檔案,不會對被詢問人產生影響,如果依據筆錄而被認定違法犯罪的,將會計入檔案,產生影響。
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説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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