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筆錄如何調取 - 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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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的筆錄如何調取?需要哪些材料?

派出所的筆錄如何調取?需要哪些材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到派出所調取筆錄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哪些人可以做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承擔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親友”的含義比較廣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和朋友,這裏的親屬不僅指近親屬,也包括遠親。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託人有一定關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賴的人。

三、不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注意:以上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

8、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後,不能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10、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由此可見,在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訊問時,有權委託律師辦理案件。 律師接受委託後,即可調查案件。然後律師是有權利到派出所去取筆錄的。帶齊相關的手續證件,正規流程即可調取派出所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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