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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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刑法》並沒有“婚姻詐騙”的罪名,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可知,
1、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
2、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從騙取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主觀要件上,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有意,並且具有違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婚姻詐騙罪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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