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騙取財物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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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之一,這也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徵,傳銷活動的一切目的都是為了騙取財物。實踐中有意見認為“騙取財物”的認定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承認被騙或者報案。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騙取財物怎麼認定

經研究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不能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同於侵犯財產犯罪

“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實踐中應主要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認定和把握,只要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如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等欺詐手段,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並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的,即應認定為“騙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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