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誹謗罪怎樣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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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遭遇誹謗,當事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請知情人作證、報警處理固定侵權證據、通過聊天記錄固定證據等以上手段收集證據,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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