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人算組織賣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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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
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一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

幾個人算組織賣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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