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客觀方面行為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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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行為表現:
(1)出於泄憤報復的個人動機而進行刑訊逼供的;
(2)多次對多人進行刑訊逼供,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3)刑訊逼供手段殘忍,造成惡劣影響的;
(4)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5)刑訊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6)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7)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的客觀方面行為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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