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如何表現的?
一、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如何表現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所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指以各種方法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而故意破壞。
二、本罪與他罪的區分?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於軍事設施。
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
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侵犯了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犯本罪是該罪的加重處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