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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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訂內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這四個特徵的具體內涵如下:
1、關於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關於經濟特徵: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做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即以黑護商,以商養黑。“一定的經濟實力”的最低數額標準,是在20萬-50萬之間。
3、關於行為特徵: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但有時也會採取一些“軟暴力”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脅迫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鬨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系的非暴力手段。
4、關於危害性特徵: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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