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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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受到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屬於各自的管轄範圍,對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偵查起訴或者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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