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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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到達5000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組織我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符合以上任一情節的,都達到賭博罪立案標準。

賭博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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