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金額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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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其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3000元;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受過二次以上治安處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銷贓罪金額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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